Tan & Co. Solicitors, Hong Kong Boutique Litigatio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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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所
简介
联系
陈光辉
创立人
直线
: +852 2564 0108
电邮
: tankuanghwee@tanlaw.com.hk
陈律师是本所创立人。他拥有超过
25
年的争端解决经验。他在多个领域有诉讼经验,包括企业商业纠纷,执行外地判决与仲裁裁决,资产追踪,证监会监管调查,
建筑及工程争议,银行,保险,知识产权,清算,司法复核,诽谤,就业及物业相关的争端。陈律师处理过的案件很多都被报道于香港司法机构网站。
陈律师于1989年在英国取得法律学位,并受
训于伦敦。
1992
年在英国获得
执业律师资格后,他于
1993
至
1998
年间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执业。
1998
年后他
来到香港执业至今。
专业资历:
法学学士
University of Central
England
,
伯明翰,英国
(1989年)
获认许为英国律师
(
1992
年)
获认许为新加坡律师(
1992
年)
获认许为马来西亚律师(
1998
年)
获认许为香港律师
(
2000
年)
业务范围:
国际商业诉讼和仲裁
公司及股东纠纷
法律冲突
建筑争议
诽谤
强制执行
金融监管调查
冻结令以协助境外法律程序
清算
保险纠纷
司法复核
案件选例
在一个内地
的合资计划争议中,代表日本客户与其他股东争论
(HCA 17010/1998)
。
为一家岩土工程公司的一宗民事诉讼抗辩。该诉讼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提出,要求因短桩需要作四亿港元赔偿
(HCCT 39/2001)
。
在一宗诽谤案件中控诉一名香港高级公务员的恶意陈述及反对其受约制特权的抗
辩
(HCA 108/2005)
。
为一家香港物业开发商以不便审理为由申请搁置令
(HCA 1004/2005
及
CACV 320/2007)
。
在一宗于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仲裁规则下,为一项关于欺诈性索赔的争端仲裁中作抗辩,同时抗拒
协助仲裁程序的冻结令申请
(HCCT 20/2008)
。
在一宗简易程序案件中,代表一家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控诉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违反价值八十万港元的可转换债券的条款,并反对被告人搁置执行的申请
(HCA 669/2009)
。
代表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在上诉法庭及终审法庭处理一宗复杂股东代表诉讼
(CACV 220/2005
及
FACV No.15/2007)
。
代表内地股东处理一家
BVI
公司的股东纠纷。并与新加坡律师合作,解除由新加坡高等法院批予的冻结令
(HCA 1211/2010)
。
代表小股东申请法庭许可,以针对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大型内地资源国企的董事开启法定股东代表诉讼
(HCMP 1655/2013)
。
代表一家在上海上市的杭州科技公司抗拒在香港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并抗拒有关香港清盘程序
(HCCW 224/2013)
。
代表拥有大约3.5亿港币资产的内地客户在香港高等法院,于协助内地法律程序的
冻结令申请中
抗辩。
在一宗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进行的仲裁中,提供顾问服务及管理一支法律队伍,与一大型发展商就一项基建工程进行高技术性争论。
在
证监会有关巿场操纵及违反收购及合并守则的纪律詅讯中,代表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进行调查詅讯。
在
证监会纪律詅讯中,代表一家大型日本证券经纪商,就违反持牌人操守准则进行调查詅讯。
代表一家美国大型对冲基金获得
冻结令,以冻结涉及欺诈性交易和洗钱活动指控的个人和公司在香港的资产。
在公司恢复和重组中,为临时清盘人提供顾问服务,包括资产追踪服务。